《易经》,仰观天文,俯察地理,中通万物之情,内容博大精深,更难能可贵的是其用非常朴素的语言,论述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诉讼价值理论体系。若对此认真挖掘,并加以梳理应用,无疑对当前法院工作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如何认识“诉讼”
《易经》讼卦的卦辞曰:“有孚窒,惕,中吉;终凶。”“孚”就是信用、诚信;“窒”就是窒息,即人与人之间诚信一旦窒息了,信用开始破产,双方互不信任,就只好诉诸法院。而“惕,中吉”的意思是要求我们不仅要对是否打官司保持警觉,而且对于能否打赢也要作出评估。因为,《易经》告诉我们只有对打官司保持警惕,矛盾和纠纷最后才能通过一个合适的途径得以化解,但如果无视诉讼风险,轻易启动诉讼程序,那么最终的结果将会很糟糕。
根据《易经》的思想,诉讼就是因为人与人的相互不信任,产生了隔阂,彼此间各执一理而相持不下,于是将争辩和纠纷提交法院,以求在法庭中就彼此间的是非曲直得到公平、公正的裁断。所以说,诉讼的本质就是化解纠纷的一种方式,但是这种方式是存在缺陷的。《易经》讼卦提醒我们一个“惕”字,“惕”告诉我们在运用“诉讼”这种方式解决纠纷时必须要看到诉讼的风险。在现实生活中,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老百姓打官司已越来越普遍。但当许多人抱着“有理走遍天下”的信念到法院找“公道”时,往往没有意识到诉讼的风险,盲目启动诉讼程序,有的不仅纠纷不能解决,而且陷入了诉讼的泥潭难以自拔。因此,我们的法官、律师及国家主流的媒体应当向老百姓告知行使诉讼权利不当可能遭遇的风险,引导他们针对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纠纷解决方式,减轻讼累,也避免人民法院有限的诉讼资源被浪费。
如何减少“诉讼”
讼卦象曰:“天与水违行,讼。君子以作事谋始。”讼卦上面是天,下面是水,它揭示了太阳要往东升起,江河要往西流淌,二者逆向相背而行,不能沟通和协调,是争讼之象。因此《易经》告诫人们做事一开始就要想到结果,要从事情的起端就止息事端,消弭芥蒂,防患于未然,免得自陷于争讼的泥沼。《易经》讼卦卦辞最后两句又讲到:“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意思是说在诉讼中我们要赶快求天地保佑,只盼有一个公正的法官,否则再怎么讲都没有用。“利见大人”说明司法公正最后还是要依靠人的因素,法再好,司法的人不凭良心,法等于零。
《易经》给我们启示是要减少“诉讼”或者社会矛盾的发生,至少有两方面的工作可以做:一是当事人在做任何事之前,都应当三思而后行,从而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及后果。例如,打离婚官司的当事人,应当考虑当初爱得如胶似漆的两人,为什么最终要对簿公堂?就是没有做事谋始。二是在国家层面,要建立公正高效的司法体系,能明断是非曲直,从而大大减少那些企图通过诉讼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司法作为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活动,其本质的要求就是公正。不公正的司法会导致人们蔑视法律的权威,动摇司法的信心,弱化守法意识,丧失法治的信仰。当今,社会的司法公正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人民法院应紧紧抓住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公共安全、权益保障和公平正义等问题,切实推进社会矛盾、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
如何防止“恶意诉讼”
《易经》九四爻的爻辞:“不克讼,复即命,谕,安贞吉。”意思是虽然明知道讼不过有权势的人,但是为了社会公义,而不是个人的名利,还是应该鼓起勇气参加诉讼。《易经》认为,一个人为了社会的公义牺牲自己,在所不惜,大家是会佩服的。这能够扭转社会的歪风,改变现有的不良状况,最后还是能平安吉祥的。
《易经》该条爻辞是要我们重视诉讼的目的,它告诉我们提起诉讼的目的不能仅仅为了谋取私利,而更多应是为了社会的公义。笔者认为,在现代社会把诉讼的目的仅限于公义,可能过于狭窄,但是诉讼目的必须要符合法律、合乎情理,要防止恶意诉讼的发生。恶意诉讼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首先恶意诉讼以损害他人利益追求自己非法利益为目的;其次,其借用国家正当的诉讼机制,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严重扰乱国家的正当诉讼秩序。因此,必须采取措施以遏制“恶意诉讼”,例如,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完善诚信体系,使民众从内心里对“恶意诉讼”这种行为感到可耻;加大对恶意诉讼者的惩戒力度,增加恶意诉讼的法律成本和风险承担;可考虑设立恶意诉讼的赔偿机制等,从而保障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维护司法秩序平稳进行。
如何平息“诉讼”
《易经》讼卦初六爻的爻辞:“不永所事,小有言,终吉。”告诉我们应尽量避免打官司才是上策,万一发生了也要尽快求和解。此外,纵观《易经》整个讼卦六爻,同样告诉我们:站在不告的立场来告,才不会乱告,才不会告得两败俱伤。非不得已还是要告,但是告了以后要寻求和解,实在和解不了,还是要坚持,如果和解一次不成,再一次寻求和解,双方就会各退一步,事情就解决了。诉讼的根本目的是用来化解问题的,而不是用来告倒任何人的,这正是《易经》诉讼文化的精髓。
在笔者从事的行政审判实务中,经常遇到有些当事人对行政争议本身是否能够得到公正裁判或者行政争议是否能够得到化解并不在意,而是要通过诉讼让行政行为中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难堪,从而获得心理上的满足。根据《易经》的思想,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因为诉讼的目的不是战争,而是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保护合法权益。一个和谐的现代社会并不在于没有社会冲突,而在于能善于用和解的方式和途径去协调、缓和与化解社会矛盾。现实生活中,法官应当着眼于构建和谐诉讼文化,引导当事人认识到社会上、生活中存在矛盾冲突是正常现象,这些矛盾和分歧并非都是非此即彼的原则问题,而常常是由于利益上的冲突和认识上的差异所造成的,是可以通过诉讼以外的方式得以解决,并且能够达到双赢的结果。因此出于对双方关系、长远利益、诉讼成本、诉讼风险等因素的考虑,在对抗之外,通过沟通协调、利益适度让步,最大限度地减少摩擦与内耗的非诉讼方式是解决纠纷的最优路径。
依靠单一的“诉讼”模式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的思路往往抹杀了机制与文化、与人的思想观念之间的内在关系,也忽视了思想观念与文化对矛盾化解机制的深刻影响。思想必定是行为和制度的先导和先声,因此,我们应积极吸取《易经》等传统文化的精髓,建立起一套和谐诉讼文化理念,从社会文化层面对社会矛盾进行化解,引导人们正确地对待自己、他人和社会,避免思想上的片面和极端对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造成阻碍,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凝聚人心,也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真正落实到每个公民身上提供真正的保障。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虞玲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