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纺织品贸易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的各缔约方,按照本协议第十条第5款采取行动,并重申保留本协议有关纺织品委员会和纺织品监督机构职能的条款;
确认纺织品委员会于1977年12月14日通过的各项结论(副本附后)中达成的谅解;
兹协议如下:
1.第十六条规定的本协议有效期,应延长四年截止于1981年12月31日。
2.本议定书应交存于关贸总协定缔约国总干事。议定书应对本协议的各缔约方、按照第十三条规定接受或参加本协议的其它各国政府和欧洲经济共同体开放,以签字或其它方式接受。
3.本议定书应从1978年1月1日起,对届时接受本议定书的国家生效。对接受本议定书较晚的国家,应从该国接受的那天起生效。
本议定书于1977年12月14日在日内瓦达成,正本一份,其英文本、法文本、西班牙文本均具有同等效力。
1977年12月14日通过的纺织品委员会的各项结论:
1.本协议参加者就多种纤维协议(即,国际纺织品贸易协议一译者注,下简称"本协议")的前景交换了意见。
2.从纺织品委员会对本协议的年度和重要评论中,清楚地了解到,某些进口国和一些出口国在实施本协议的规定中遇到了一些实际困难。关于这方面的讨论普遍感到满意,也有不满意的。这些困难(其中一些具有长期性质)严重地影响到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和经济发展。
3.纺织品委员会成员认识到,世界纺织品贸易的发展趋势仍将令人失望,如果不认真地对付这一形势,可能会给国际纺织品贸易的各参加国(不管是进口国还是出口国,或两者)都会带来损害。这对纺织品贸易领域的国际合作前景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对一般贸易关系,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也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4.一些参加国(进口及出口成员国)认为,需要对本协议的条文进行修改。其它国家则认为,所发生的某些困难都是执行问题,而多种纤维协议的条款足以处理这些困难问题。参加国同意,纺织品贸易中的任何严重问题,都应通过协商和谈判来解决。
5.①关于一个主要进口参加国在它给纺织品委员会的声明中提及的所谓紧急进口问题,纺织品委员会认为,这类问题应按第四条或第三条第三、第四款规定,由双边来解决。
5.②纺织品委员会注意到,某主要进口参加国声明,要在双边协商和谈判的基础上,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并注意到某些出口参加国(目前这些国家在本协议涉及的三种纤维制成的纺织品出口中占居主要地位)表示的善意和灵活态度。
5.③该委员会同意,任何此种协商和谈判都应在本协议的范围内,本着平等和灵活的精神进行,以便根据第四条第三款或第三条第三、第四款达成相互接受的解决办法,其中包括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特殊条件共同议定合理偏离的可能性。
5.④该委员会同意,上面③项提及的任何此种偏离都将是临时的,且有关参加国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回到本协议的范围中。
5.⑤同时,该委员会敦促全体参加国本着本协议的精神,就相互可接受的解决办法,立即进行谈判。
5.⑥该委员会确认,在探讨此种解决办法时,应重视发展中国家,新参加者和小的供应者的利益,并且应牢记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
6.该委员会认识到,一些市场窄小,进口水平很高,而国内生产水平相对低的国家,尤其容易遇到上述各款中提及的贸易问题。它们的问题应本着公平和灵活的精神去解决。对这些国家应充分地实施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7.该委员会重申,本协议的两个机构,纺织品委员会和纺织品监督机构应在它们各自的职权范围之内,继续有效地进行工作。
8.重申:今后在实施本协议过程中,在符合本协议,尤其是第一条第三款和第六款规定的情况下,应充分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特别问题。
9.全体参加国都认为,相互合作是本协议的基础,是以促进实现本协议目标和目的的方式来解决各种问题的基础。全体参加国强调,本协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扩大纺织品贸易,特别是扩大发展中国家的纺织品贸易,逐步达到取消贸易障碍和实现纺织品世界贸易的自由化,而与此同时,在进口国和出口国中,避免对于个别市场和个别生产行业带来破坏性影响。在这方面,参加国认为,为了确保本协议的正常发挥作用,全体参加国在本协议规定的一切补救措施用尽之前,应避免对纺织品采取本协议规定以外的措施。
10.考虑到纺织品贸易的演变性及周期性和以有利于有关各方的建设性和平等方式;优先解决问题对于进口国和出口国的重要性,并基于上述第一款至第九款提及的要素,纺织品委员会认为,目前的多种纤维协议应延长四年,为此目的,须经从1977年12月15日起签署确认议定书。
来源:中华纺织网
编辑:虞玲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