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昨天召开的全国钢铁工业座谈会期间,工业和信息化部(下称“工信部”)正式发布了《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下称《条件》),在企业生产规模、设备、环保方面都提出明确标准。整改后不达标的企业将出局。
准入范围有所放宽
根据《条件》公布,符合生产经营规范条件的企业在生产规模上,要达到2009年普钢企业粗钢产量100万吨及以上,特钢企业30万吨及以上,且合金钢比大于60%(不含合金钢比100%的高速钢、工模具钢等专业化企业)。
冶金工业规划研究院院长李新创昨天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与此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正式公布的《条件》,将特钢企业的准入范围有所放宽,从50万吨以上放宽为30万吨以上。不过,按照此次公布的标准,粗钢产量在100万吨以下“不合要求”的普钢企业也不在少数。
产能规模并非政府对钢铁企业制定的唯一规范要求,《条件》对现有钢铁企业还规定了另外多方面的要求。
比如在工艺装备上,高炉有效容积400立方米以上,转炉公称容量30吨以上,电炉公称容量30吨以上,烧结机使用面积90平方米以上,焦炉炭化室高度4.3米以上。高炉须配套煤粉喷吹和余压发电装置,焦炉、高炉、转炉须配套煤气回收装置。有条件的企业焦炉须采用煤调湿并配套干熄焦装置,烧结机须配套烟气余热回收及脱硫装置,轧钢采用蓄热式加热炉。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前公布的《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国的计划是在2010年底前淘汰3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产能,2011年底前再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而新的《条件》公布意味着,400立方米高炉这个门槛提前一年施行了。
在环境保护方面,钢铁企业吨钢污水排放量不超过2.0立方米,吨钢烟粉尘排放量不超过1.0千克,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1.8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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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