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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宏观透视《征收与补偿条例》
[2011-5-4 15:49:25] 宁波经济商情网 - 政策法规
  □ 规定房屋征收补偿程序必须公开,有利于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条例对公开原则的坚持贯穿了整个征收过程,甚至包括城市规划和征收补偿方案。这就使公众可以对城市规划方案和征收补偿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使城市的建设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需求。

  □ 明确公众参与的途径与细则,有利于征收补偿工作更好的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条例在总则的第七条赋予了公众对征收补偿工作的监督权,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而放弃自己的某种重大经济利益,必须要得到合理的、公平的补偿以弥补其做出的牺牲。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正式实行,相对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而言,可以说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有了实质性的保护。某种程度上,《物权法》的颁布实施为该条例的实行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而该条例在内容上的规定也体现了对《物权法》的尊重。

条例凸显的积极意义

第一,该条例坚持了公开原则,这使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有了得以实现的基础。为了保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将征收与补偿事项公之于众,增强了整个征收补偿工作的透明度,有利于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主要体现在,一方面规定了房屋征收补偿程序必须公开,有利于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条例对公开原则的坚持贯穿了整个征收过程,甚至包括城市规划和征收补偿方案。这就使公众可以对城市规划方案和征收补偿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使城市的建设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需求。同时本条例对征收过程和补偿过程都有明确的公示规定,增强了征收补偿过程的透明度,避免了暗箱操作、“同房不同价”等老百姓深恶痛绝的不公平问题的产生。

另一方面明确了公众参与的途径与细则,有利于征收补偿工作更好地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条例在总则的第七条赋予了公众对征收补偿工作的监督权,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同时该条例又规定了公众可以向政府提交对征收方案的意见以及有权参加听证会并提交意见和建议,政府应根据听证会意见修改方案。这样,在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公众就有了参与的途径和具体的细则,使征收和补偿工作更加有利于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坚持公平原则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利益得以实现的保障。该条例明确了补偿标准的公平性。规定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条例还规定,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同时该条例还规定了多种补偿安置方式,使人民群众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补偿方式。如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条例有待完善之处

条例的相关规定确实改变了过去城市房屋拆迁中的不合理制度,对公共利益进行了详细的界定,限制了地方政府的权利,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但是,我们不能否认,该条例中还是存在一些不足之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中介评估机构评估的科学性、准确性问题。该条例的一大亮点就是增加了由中介机构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的内容,条例规定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但是在目前中国的体制下,中介评估机构基本上都与地方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同时由于没有明确的评估方法和评估依据,就会使公众对中介评估机构评估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产生质疑,这将影响到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公正性。

第二,救济机制不完善,在征收过程中出现纠纷难以得到很好的救济。该条例仅仅规定了被征收人对征收和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这样的救济措施是远远不够的。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一是请求解决争议的范围过窄,只是征收补偿;对于征收本身的合理性、合法性等行政公益性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二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作出征收决定的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政府既是规则的制定者,又是裁决者,还是规则的实施者,其公正性、客观性将受到公众的质疑。

第三,缺少征收性侵害补偿的规定。我们不能否认,越来越多的公益性征收工作不仅给被征收人带来各种各样的问题,同时对周围居民生活、商家营业都带来很大影响,例如垃圾焚烧站的建立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利益可能得以实现,但是周围未被征收房屋的其他公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如何受到保护,就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完善条例的有关路径

为了更好地保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实施细则应注重完善以下几点:

第一,制定标准、科学的评估细则。标准、科学的评估细则是中介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的依据,即使中介评估机构与地方政府有着这样那样的关系,但是如果有了明确而且科学的评估细则,中介评估机构评估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还是会被公众认可的。

第二,建立畅通有效的救济渠道。“有救济才会有权利”,为了更好地保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扩大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行政诉讼主体的范围,同时对能否进行行政公益诉讼也应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补偿标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允许提起司法诉讼。

第三,建立征收性侵害补偿。征收性侵害补偿是基于一种特别的牺牲,虽然并没有实际的征收与补偿行为,但是为了公共利益,一些特定的群体将做出一些牺牲,如果不对这种牺牲做出补偿,将有失公平,因此建立征收性侵害补偿是对社会公平的维护,将会更加有利于建设我们的和谐社会。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周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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