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中国天主教爱国会,(英译为,Chinese Catholic Patriotic Association。缩写为CCPA),与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合称为中国天主教“一会一团”。
第二条本会是由全国天主教神长教友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爱国爱教的群众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为: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团结全国天主教神长教友,高举爱国爱教旗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民主办教原则,积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推进牧灵福传事业。
第四条本会接受国家宗教事务局的依法管理和国家民政部的社团管理监督。
第五条本会地址设于北京。
第二章任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任务范围
一、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团结广大神长教友,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挥天主教自身优势,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做光做盐,光荣天主。
二、发挥广大信教群众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宗教政策,维护教会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原则,积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四、鼓励神长教友为社会公益事业献爱心,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协助教会搞好自养事业。
五、开展国际友好交往,维护世界和平。
六、加强同各省(市、区)天主教两会和教区的联系与指导,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社情、教情、民意,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本会的决议涉及地方的,各省(市、区)天主教爱国会有遵守与履行的义务,本会应予督促。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负责人产生和罢免
第八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中国天主教代表会议。代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国会和教务委员会(两会)推荐产生,具有广泛代表性。其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上一届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和主教团联合作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讨论决定本届委员会的工作方针。
四、选举本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必要时可与主教团举行联席会议,增补副主席、常务委员。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九条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代表会议由本会常务委员会与主教团常务委员会联合主持召开,每五年召开—次。
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本会常务委员会和主教团常务委员会共同研究决定。
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须由爱国会常务委员会和主教团常务委员会联席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一条本会委员会由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委员任期到下一届代表会议召开为止,连选可连任。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本会全体委员会会议,由本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召开,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常务委员若干名。本会可设名誉主席、顾问若干名。
第十四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代表会议的决议。
二、 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 讨论通过有关决议。
四、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常务委员会是中国天主教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与主教团常务委员会决定召开代表会议,并决定召开、主持全体委员会,审议提交全体委员会会议文件。
二、贯彻执行全国代表会议确定的工作方针。
三、按工作需要,会同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常务委员会设立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审议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通过有关规章制度和办事机构的设置。
五、必要时,得增补或罢免委员会委员,增补委员任期至下一届代表会议召开时为止。
六、审议通过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常务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会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常务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特殊情况也可采用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日常工作,召集主持主席会议。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主席会议的主要职能是:
一、委员会议闭会期间,讨论处理常务委员会重要的会务工作。
二、决定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的日程和议程,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文件。
三、研究决定各工作委员会及办事机构的年度计划。
四、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及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
第十九条有关重大事宜,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得与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举行联席会议,本着民主办教精神,实行“集体领导、民主管理、相互协商、共同决策”,推进牧灵福传事业。
第二十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高举爱国爱教旗帜,热心事主,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原则。
三、在天主教界内有较高声誉。
四、主席、副主席、当选时年龄不超过8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当选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到下一届代表会议召开为止,连选可连任。
第二十二条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有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的,在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有法人代表资格。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代表会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与主教团主席轮流主持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负责人联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的准备工作及有关事宜,向主席提出召开这些会议的日期、议程的建议,主持起草有关会议文件。
二、组织实施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通过的有关决议和决定。
三、负责组织实施爱国会的日常工作任务。
四、办理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四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房产经租。
二、捐赠。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分配给个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按着国家的财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规章,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人员,遵守国家财务制度,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按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代表会议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包括接受审计机关对国家拨款,社会捐赠,资助的监督。
第三十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本会的资产,任何部门、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本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代表会议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代表会议通过后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
第六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本会终止会议须经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本会在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得由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章程经2004年7月9日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来源:国家宗教事务局
编辑:虞玲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