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在线讯 2010年9月30日,国家宗教事务局王作安局长签署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8号,颁布了《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10年11月1日实施。
颁布实施《办法》,是落实宪法原则,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需要。藏传佛教寺庙承担着满足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需求、传承藏传佛教文化的功能。规范藏传佛教寺庙管理,保证其正常发挥功能,有利于保障广大藏族群众的信仰自由、维护藏传佛教的正常秩序,是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具体体现。
颁布实施《办法》,是贯彻执行《宗教事务条例》的需要。《宗教事务条例》对宗教活动场所等宗教事务的主要方面作出了原则规定,藏传佛教应当遵守。同时,藏传佛教具有地域性和特殊性,在西藏和四川、云南、甘肃、青海以及内蒙古等省、自治区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影响;藏传佛教寺庙不仅是宗教活动场所,同时又是基层社会单位,在藏族群众的生活中具有重要地位。因而,有必要结合藏传佛教的实际,对《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原则规定进行细化和具体化,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规范藏传佛教寺庙的管理;同时,也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在藏传佛教寺庙管理中的行政行为,切实维护藏传佛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
颁布实施《办法》,是维护藏传佛教寺庙正常秩序的需要。目前,藏传佛教寺庙管理总的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一些寺庙的管理组织和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一些寺庙不顾及信教群众负担,盲目发展;少数教职人员爱国守法的意识淡薄,受境内外分裂势力的影响,从事破坏民族团结、分裂祖国的活动。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藏传佛教的正常秩序,扰乱了藏传佛教寺庙开展的正常教务活动,使信教群众的宗教生活受到影响,甚至给达赖集团图谋搞乱藏区,从事分裂破坏活动以可乘之机。广大藏传佛教人士对此反应强烈,纷纷要求政府对寺庙加强规范化管理,建立寺庙长效管理机制。
国家宗教事务局从2008年下半年开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藏传佛教实际,研究起草该《办法》。在起草过程中,充分听取了西藏、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内蒙古等省、自治区藏传佛教界人士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多次根据各方面意见进行反复修改。2010年9月29日,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办法》。
《办法》充分贯彻了宪法和《宗教事务条例》的原则规定。《办法》进一步明确寺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侵犯寺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同时,《办法》确立了寺庙民主管理制度、寺庙监督制度、寺庙教职人员管理制度、学经班管理制度、寺庙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管理制度等一些重要管理制度。《办法》的发布实施,对于规范藏传佛教寺庙管理,维护藏传佛教正常秩序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国家宗教事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