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召回
生产者承担两项费用
在新公布的《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家电召回的范围:因设计、生产、指示等方面的原因使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家用电器中普遍存在会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家电召回的方式有企业主动召回和质监部门责令召回两种。生产者来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合理的交通运输费,有隐瞒问题不报、不履行召回义务、不停止缺陷产品生产的,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解读 日前有知名品牌紫砂煲被曝添加化工原料,企业从主动退货,到证实“无毒无害”后便不再退货,“召回还是不召回”几乎是自说自话。中国电子商会副秘书长陆刃波分析说,以往家电产品一有质量缺陷都参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三包”条款来解决,但这些条款对产品的退换货时限规定太短,往往待消费者发觉产品缺陷时,产品早过了“三包”规定的追溯期。而实施召回管理后,“问题家电”的召回将有法可依,再遇“紫砂门”则须强制召回。
汽车召回
最高处罚为货值的50%
相比现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最高3万元罚金,《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公布的罚款门槛的抬高更让车主们叫好:厂商如故意隐瞒汽车缺陷,最高将被处以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50%的罚款,不配合缺陷调查的或处以50万—100万元罚款。
■ 解读 汽车行业分析师钟师表示,原先的汽车召回法规严厉程度低、监管稀松,与国外的执行程度相距甚远。新规从“管理规定”升格到“管理条例”,是与国际接轨的表现。
召回范围
境内境外一视同仁
值得一提的是,家电和汽车召回管理规定和条例,都明确表述将对境内境外厂商一视同仁。如:“生产企业在境内对家用电器产品的召回措施应当与在境外召回的措施相当”,汽车产品的进口商或境外生产者在境内的代理商也列入召回主体。
■ 解读 在近年来外资品牌的众多召回事件中,屡屡因标注“中国大陆市场不在召回范围内”让中国消费者难以接受。质监部门有关负责人承认,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缺陷和不完善,是造成我国消费者遭遇“召回歧视”的根源。有了制度上的保障,外资企业将没有理由再对中国市场实施召回差别化待遇。
来源:新民晚报
编辑:贺高峰